各设区市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根据《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江苏省养老护理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苏职称〔2023〕42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启动首次江苏省养老护理专业高、中、初级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由省民政厅具体组织实施。各地应将全省养老护理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工作作为深化人才分类评价改革、推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设区市民政部门应成立养老护理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工作小组,会同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推进养老护理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对象
(一)在我省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组织等单位从事养老护理专业技术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的人员。
(二)在我省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组织等单位从事养老护理专业技术工作的港澳台人员,以及持有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或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
(三)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申报,退休人员不得申报。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的,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
二、申报评审政策
(一)申报人员须符合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江苏省养老护理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有关要求。
(二)此次申报职称的资历(任职年限)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31日;申报职称的业绩成果、论文、学历(学位)等截止时间为2023年3月31日。
(三)申报人一般应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评审。海外归国人员、党政机关交流或部队转业安置到我省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组织等单位从事养老护理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首次申报养老护理专业技术职称时,可根据专业水平和工作业绩并参照同类人员评审标准,直接申报相应职称。
(四)民营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组织等单位的优秀青年人才,获得省级及以上“五一劳动奖章”“五一巾帼标兵”等称号的,可直接申报中级职称。
(五)在我省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组织等单位从事养老护理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具有卫生系列相应层级职称且符合养老护理高一级职称申报条件的,可直接申报养老护理高一级职称。跨系列转评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继续教育条件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继续教育情况列为专业技术人才职称晋升的重要条件。
三、申报评审渠道
(一)2023年养老护理专业高、中、初级职称评审采取线下申报的方式。申报人应根据属地管理和个人自愿原则,按规定程序向所在设区市民政局申报,不得多头报送。
(二)职称初定工作由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管理。
(三)省直属单位申报人材料由所在单位直接报送省养老护理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申报评审流程
申报评审流程为:个人申报——申报人所在单位审核公示——各设区市民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复核上报——江苏省养老护理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
(一)单位审核。申报人所在单位应当组织专人审核申报人申报资格以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格履行公示程序,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出具公示结果证明。审核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由审核单位加盖公章后按规定程序报送各设区市民政局养老护理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工作小组。
(二)设区市复核。各设区市民政局养老护理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工作小组应当组织专人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申报材料不完整、不规范、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明确补正时限要求。申报人员逾期未补充完整的,视为放弃申报。复核合格的,由设区市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加盖公章后报送省养老护理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设区市复核上报截止时间为2023年10月30日,逾期材料不予受理。
(三)组织评审。省养老护理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按规定程序组织专家对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按规定程序在江苏民政门户网站(http://mzt.jiangsu.gov.cn/)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省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文公布。通过人员可自行登录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服务大厅(https://rs.jshrss.jiangsu.gov.cn/)自主打印电子职称证书。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设区市民政局应成立养老护理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工作小组,养老服务处室会同人事教育等处室共同做好本地区养老护理职称的组织申报、材料审核等工作。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主动对接服务,加强对养老护理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指导与监督。2023年9月30日前,各设区市应将本地养老护理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工作小组名单报省养老护理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强化监督管理。各地要严格执行养老护理职称评审政策规定,发现用人单位包庇、纵容弄虚作假,或出具虚假证明、协助申报人骗取推荐资格等违反政策规定,以及把关不严影响评审质量导致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将视情进行通报批评;通报结果与当地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组织运营补贴、评先评优政策挂钩;行为恶劣、情形严重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
(三)完善诚信体系。申报人提交申报材料时应承诺提供的相关证书、业绩成果、论文等材料真实有效。实行学术造假和职业道德失范“一票否决”。对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并记入全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库,记录期为3年。
(四)规范收费标准。上报材料经审核合格的,应按规定缴纳评审费。评审费用缴纳依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2022年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苏财综〔2023〕13号)执行。同时需填写《2023年职称评审费开票信息表》,届时将通过线上开具电子发票。
六、其他事项
本通知解释权归省养老护理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江苏省民政厅养老服务处)。
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77号,邮编:210003,联系人:姜芳,联系电话:025-83590542。
评审缴费信息如下:
账户名:江苏省养老服务指导中心
开户行:工商银行南京市城西支行
开户行行号:102301000559
账号:4301018209100173391
汇款用途:单位+姓名+高(中、初)级职称评审费
附件.docx
附件1.申报材料及装订要求.docx
附件2.业绩、成果提供材料要求.docx
附件3.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材料袋(封面).docx
附件4.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材料目录(分册).docx
附件5.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
附件6.江苏省XX级养老护理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员情况简介表
附件7.江苏省XXX养老护理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对象情况一览表
附件8.2023年职称评审费开票信息表
江苏省民政厅
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9月12日